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2號
- 原告
- 劉增治
- 訴訟代理人
- 張介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鈞棟律師
- 被告
- 劉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60,000股份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計算式:160,000股×每股10元=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