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劉增治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被 告 劉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60,000股份 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計算式:160,000股×每股10元=1,6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