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許文華 被 告 多一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艷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假該公司辦公室召開之股東常會所為之承認事項第1 案至第4 案之決議案不成立或無效,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