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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許文華多一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許文華 被   告 多一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艷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假該公司辦公室召開之股東常會所為之承認事項第1 案至第4 案之決議案不成立或無效,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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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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