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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6號

撤銷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告
Societe d’Importation de Motos et d’Access
原告
oires SAS
法定代理人
Frederic Fourgeaud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被告
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安
被告
百立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蜂公司)與被告百立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百立歐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信託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百立歐公司並應將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被告金蜂公司所有,而原告已表明其對被告金蜂公司之債權額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低於系爭土地之價額44,285,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210㎡×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44,28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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