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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黃詩晴

  • 原告
    繹品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維福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3號原   告 繹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晴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 原告與被告維福建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74,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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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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