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3號原 告 繹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晴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 原告與被告維福建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74,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