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1號原 告 日月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田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