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吳保任
- 當事人群泰總合建材行、與被告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群泰總合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翁素仙 原告與被告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洪鈴岑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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