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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群泰總合建材行與被告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群泰總合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翁素仙 原告與被告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洪鈴岑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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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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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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