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 告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被 告 劉諺儀 林燿金 林麗娟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09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月12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而上訴人遲至民國110年2月2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原告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右上角之收狀章日期附卷可按,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