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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維君許家菱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淑惠

      許靖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順成、葉秀琪、吳嘉文、廖秀蘭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6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6,800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6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 萬2,300元/ 平方公尺=51萬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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