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楊捷羽
-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許勝發、潘代鼎、程耀輝
- 原告林芳儀
- 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9號原 告 林芳儀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謝智翔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林宏樵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曾鈺婷 沈君祥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王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後段之不可歸責事由,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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