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9號
- 原告
- 林芳儀
- 訴訟代理人
- 薛政宏律師
- 被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訴訟代理人
- 蘇炳璁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翔
- 被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訴訟代理人
- 劉坤助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樵
- 被告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訴訟代理人
- 曾鈺婷
- 訴訟代理人
- 沈君祥
- 被告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意明
王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後段之不可歸責事由,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