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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告
林芳儀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曾鈺婷
訴訟代理人
沈君祥
被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王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後段之不可歸責事由,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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