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郭耀文即欣康寧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薏涵間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5,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