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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6號

原告
智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恬
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被告
孟三騏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告
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亞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請原告提出陳美菱與郭海泉之租賃契約,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1 年3 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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