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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碩禧

上訴人
即被告
孟三騏
即被告
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亞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孟三騏、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87,550元、252,00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4,140元,未據上訴人孟三騏、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孟三騏、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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