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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原告
蘇裕仁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提出由其董事長黃調貴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出具之委任狀。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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