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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告
欣春陶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被告
銳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森
訴訟代理人
朱恆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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