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翁熒雪
- 法定代理人陳秀美、蔡美森
- 當事人欣春陶瓷企業有限公司、銳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欣春陶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被 告 銳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森 訴訟代理人 朱恆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劉國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