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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簡祥紋

原告
王曉軍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複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
複代理人
郭大維律師
複代理人
匡載禾律師
複代理人
李育儒律師
複代理人
追加被告 福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肇傑
訴訟代理人
劉添富
訴訟代理人
陳昱憲
訴訟代理人
周秀美
訴訟代理人
參加訴訟人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宮行宇

楊明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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