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1號
- 原告
- 王曉軍
- 訴訟代理人
- 謝尚修律師
- 被告
- 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桐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大維律師
- 複代理人
- 匡載禾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育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追加被告 福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肇傑
- 訴訟代理人
- 劉添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憲
- 訴訟代理人
- 周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參加訴訟人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鳴
- 訴訟代理人
- 宮行宇
楊明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