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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告
龍記鋁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隆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爵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被告
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平允

       鄭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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