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夏文福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2 紙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