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3號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尤惠法
送: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 之0
上訴人與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383號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
06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