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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建利

被上訴人即被告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被告
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被告
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送: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 之0

上訴人與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383號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

06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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