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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8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嘉惠謝文嵐張瀞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棡化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植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姜泰盛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張瀞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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