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棡化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植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姜泰盛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