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劉建利
- 上訴人楊捷宇、與萬宗芳、玫瑰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捷宇 上訴人與萬宗芳、玫瑰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4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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