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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陳嘉惠

  • 被告
    蔡佳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上訴人即 被   告 蔡佳茂 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上訴人蔡佳茂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訴字第50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75,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蔡佳茂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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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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