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上訴人即 被 告 蔡佳茂 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上訴人蔡佳茂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訴字第50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75,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蔡佳茂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