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4號原 告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 ORY CO.,LTD. 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信仁律師 被 告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頁第3、4行,當事人欄中關於:「 原 告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ATORY 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 原 告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 ORY CO.,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