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信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培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