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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培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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