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黃淑瀅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浤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8年11月25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