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原告
-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凱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蔡宜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啟銘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其於民國103年1月3日簽立之保證書內容,亦即被告應以新臺幣(下同)44,660,000元購買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則原告因本件訴訟可獲得之利益為44,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37,400元外,尚應補繳267,608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