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張啟銘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上訴人與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41,66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567,9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上訴人與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41,66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567,9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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