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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劉建利

上訴人即被告
張啟銘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上訴人與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41,66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567,9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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