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李婉菁
- 訴訟代理人
- 許茗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8年9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09年2月27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0001│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25354-8 │股票│1 │1000│├──┼────────────┼─────────┼──┼──┼──┤│0002│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27826-2 │股票│1 │1000│├──┼────────────┼─────────┼──┼──┼──┤│0003│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27827-4 │股票│1 │1000│├──┼────────────┼─────────┼──┼──┼──┤│0004│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1610-2 │股票│1 │852 │├──┼────────────┼─────────┼──┼──┼──┤│0005│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1937-8 │股票│1 │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