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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鄭瓊珠即鼎豐土木包工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9 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9 年2 月5 日刊登本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
│ 1  │鼎豐土│合作金庫│033070502987-3│302,600元 │108年9月30日│4708188 │
│    │木包工│商業銀行│              │          │            │        │
│    │業    │岡山分行│              │          │            │        │
│    │鄭瓊珠│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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