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蘇嘉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08年 度司催字第29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2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8 年12月6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該公司之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經濟部101 年10月18日經授商字第10101215470 號函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 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84-NX-0248925-1 │股票│1 │750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85-NX-0281189-3 │股票│1 │575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