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典威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豐 代 理 人 郭珉睿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 │001 │典威鋼│第一商│71330153189 │12,000元 │108年5月18日│HA7567292 │ │ │鐵有限│業銀行│ │ │ │ │ │ │公司 │博愛分│ │ │ │ │ │ │郭榮豐│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