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請人
一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9 年3 月10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9 年3 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至109 年7 月13日(期間之末日109 年7 月11日為假日、12日亦為假日,延至翌日即109 年7 月13日)為止,已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正合興重工業│一億交通│臺灣中小│00301009399 │136,500元 │109年2月29日│ZF7930410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企業銀行│ │ │ │ ││ │陳莊美本 │張文雄 │博愛分行│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