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一億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9 年3 月10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9 年3 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至109 年7 月13日(期間之末日109 年7 月11日為假日、12日亦為假日,延至翌日即109 年7 月13日)為止,已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正合興重工業│一億交通│臺灣中小│00301009399 │136,500元 │109年2月29日│ZF7930410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企業銀行│ │ │ │ ││ │陳莊美本 │張文雄 │博愛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