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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請人
黃盛莆
代理人
蔡溫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9年1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09年6月1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0001│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4527-1│股票│1 │1000│├──┼──────────┼───────┼──┼──┼──┤│0002│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628-2│股票│1 │27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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