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蔡宜芸
- 代理人
- 蔡溫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第336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第3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0001│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4526-0│股票│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