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蔡宜芸 代 理 人 蔡溫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第336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第3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4526-0│股票│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