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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請人
蔡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8年
    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1月
    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證券4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
    年1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
    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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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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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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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4525-8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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