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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瀞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請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4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9年4月17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9年4月22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嗣於109年8月24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24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9年8月22日週六為假日,23日週日亦為假日,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09 年8月24日)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001 │慶展螺絲│日來企業│臺灣銀行│060031045478│289,424元 │107年2月28日│AK4569879 ││ │工業股份│股份有限│岡山分行│ │ │ │ ││ │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陳明昌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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