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號聲 請 人 陳盈婷即鑫鴻昌企業社 代 理 人 許茗順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張,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10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0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台灣銀│陸軍第│台灣銀行│0350320260601 │26,000元 │105年9月7日 │FA0260601 │ │ │行左營│六軍團│左營分行│ │ │ │ │ │ │分行 │指揮部│ │ │ │ │ │ │ │王美玉│ │ │ │ │ │ │ ├──┼───┼───┼────┼───────┼─────┼──────┼─────┤ │002 │台灣銀│空軍第│台灣銀行│0350320260584 │4,500元 │105年8月15日│FA0260584 │ │ │行左營│三後勤│左營分行│ │ │ │ │ │ │分行 │指揮部│ │ │ │ │ │ │ │王美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