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號

聲請人
陳盈婷即鑫鴻昌企業社
代理人
許茗順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10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台灣銀│陸軍第│台灣銀行│0350320260601 │26,000元 │105年9月7日 │FA0260601 ││ │行左營│六軍團│左營分行│ │ │ │ ││ │分行 │指揮部│ │ │ │ │ ││ │王美玉│ │ │ │ │ │ │├──┼───┼───┼────┼───────┼─────┼──────┼─────┤│002 │台灣銀│空軍第│台灣銀行│0350320260584 │4,500元 │105年8月15日│FA0260584 ││ │行左營│三後勤│左營分行│ │ │ │ ││ │分行 │指揮部│ │ │ │ │ ││ │王美玉│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