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6號聲 請 人 金大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自強 代 理 人 林連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6月23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金大祥鋼│第一商業│70630032371 │37,600元 │108年10月11日 │KB1584696 │ │ │鐵股份有│銀行左營│ │ │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潘自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