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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請人
金大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自強
代理人
林連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6月23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金大祥鋼│第一商業│70630032371 │37,600元 │108年10月11日 │KB1584696 ││ │鐵股份有│銀行左營│ │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潘自強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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