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陳志成即瑋成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6月16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新興造│瑋成工│台灣中小│83001039698 │37,800元 │109年5月31日 │AH2768382 ││ │船廠股│程行 │企業銀行│ │ │ │ ││ │份有限│ │岡山分行│ │ │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