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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請人
和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恭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
    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之系爭支票遺失等語,
    已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9 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主張
    其為系爭支票之受款人,即為票據權利人,又系爭支票經本
    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月內
    ,聲請人於109 年7 月9 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本院已於同年月1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
    情,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15頁),並據
    本院調閱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9 年11月14日屆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35 號│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加興營│和謙工│華南商業│719160010096│315,000元 │ 109年6月5日  │QD8360653 │
 │    │造工程│程有限│銀行岡山│            │          │              │          │
 │    │股份有│公司  │分行    │            │          │              │          │
 │    │限公司│      │        │            │          │              │          │
 │    │蕭秀蓉│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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