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聲 請 人 潤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隆 代 理 人 劉育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遺失報案、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本票3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本票3 張,確經聲請人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報案遺失,及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司催字第17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8 年10月8 日依指示刊登於本院外網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本院公告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 │ ├──┼───┼───────┼──────┼───────┼─────┤ │ 1 │李坤隆│106年5月4日 │1,190,954元 │106年5月8日 │WG0735638 │ ├──┼───┼───────┼──────┼───────┼─────┤ │ 2 │李坤隆│106年5月4日 │5,303,878元 │106年5月8日 │WG0735639 │ ├──┼───┼───────┼──────┼───────┼─────┤ │ 3 │李坤隆│106年7月18日 │579,991元 │106年7月18日 │CH471952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