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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

聲請人
潤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隆
代理人
劉育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遺失報案、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本票3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本票3 張,確經聲請人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報案遺失,及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司催字第17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8 年10月8 日依指示刊登於本院外網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本院公告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          │
├──┼───┼───────┼──────┼───────┼─────┤
│ 1  │李坤隆│106年5月4日   │1,190,954元 │106年5月8日   │WG0735638 │
├──┼───┼───────┼──────┼───────┼─────┤
│ 2  │李坤隆│106年5月4日   │5,303,878元 │106年5月8日   │WG0735639 │
├──┼───┼───────┼──────┼───────┼─────┤
│ 3  │李坤隆│106年7月18日  │579,991元   │106年7月18日  │CH471952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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