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號
- 聲請人
-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訴訟代理人
- 許良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108年度司催字第1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08年11月5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號│ │ │ │ │(新台幣) │ │ │├─┼───┼───┼────┼──────┼──────┼──────┼─────┤│1 │泰華油│大統益│高雄銀行│218101105399│8,334,865元 │108年9月15日│ANP0971122││ │脂工業│股份有│楠梓分行│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限公司│ │ │ │ │ │ ││ │陳翼圖│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