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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號

聲請人
征服者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諺
代理人
林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8年10月29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嗣於109年3月6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月2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9年2月29日週六為假日,3月1日週日亦為假日,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09年3月2日)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 付款人 │帳 號│票面金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001 │財來發│征服者國│第一商業│712-30513535│17,000元│108年9月30日│MA6505646 ││ │企業有│際科技有│銀行博愛│ │ │ │ ││ │限公司│限公司 │分行 │ │ │ │ ││ │曹慧萍│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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