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5號聲 請 人 王韻梅 代 理 人 王珍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壹拾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13張,已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8 年11月12日刊登於本院外網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掛失函及本院網頁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7849-3 │股票│1 │1000│ ├──┼──────────┼─────────┼──┼──┼──┤ │ 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7850-0 │股票│1 │1000│ ├──┼──────────┼─────────┼──┼──┼──┤ │ 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7851-1 │股票│1 │1000│ ├──┼──────────┼─────────┼──┼──┼──┤ │ 4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69-5 │股票│1 │1000│ ├──┼──────────┼─────────┼──┼──┼──┤ │ 5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0-1 │股票│1 │1000│ ├──┼──────────┼─────────┼──┼──┼──┤ │ 6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1-3 │股票│1 │1000│ ├──┼──────────┼─────────┼──┼──┼──┤ │ 7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2-5 │股票│1 │1000│ ├──┼──────────┼─────────┼──┼──┼──┤ │ 8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3-7 │股票│1 │1000│ ├──┼──────────┼─────────┼──┼──┼──┤ │ 9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4-9 │股票│1 │1000│ ├──┼──────────┼─────────┼──┼──┼──┤ │ 10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5-0 │股票│1 │1000│ ├──┼──────────┼─────────┼──┼──┼──┤ │ 1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6-2 │股票│1 │1000│ ├──┼──────────┼─────────┼──┼──┼──┤ │ 1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7-4 │股票│1 │1000│ ├──┼──────────┼─────────┼──┼──┼──┤ │ 1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X-0000778-7 │股票│1 │600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