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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王韻梅
代理人
王珍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壹拾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13張,已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8 年11月12日刊登於本院外網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掛失函及本院網頁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7849-3 │股票│1   │1000│
├──┼──────────┼─────────┼──┼──┼──┤
│ 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7850-0 │股票│1   │1000│
├──┼──────────┼─────────┼──┼──┼──┤
│ 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7851-1 │股票│1   │1000│
├──┼──────────┼─────────┼──┼──┼──┤
│ 4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69-5 │股票│1   │1000│
├──┼──────────┼─────────┼──┼──┼──┤
│ 5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0-1 │股票│1   │1000│
├──┼──────────┼─────────┼──┼──┼──┤
│ 6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1-3 │股票│1   │1000│
├──┼──────────┼─────────┼──┼──┼──┤
│ 7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2-5 │股票│1   │1000│
├──┼──────────┼─────────┼──┼──┼──┤
│ 8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3-7 │股票│1   │1000│
├──┼──────────┼─────────┼──┼──┼──┤
│ 9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4-9 │股票│1   │1000│
├──┼──────────┼─────────┼──┼──┼──┤
│ 10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5-0 │股票│1   │1000│
├──┼──────────┼─────────┼──┼──┼──┤
│ 1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6-2 │股票│1   │1000│
├──┼──────────┼─────────┼──┼──┼──┤
│ 1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18877-4 │股票│1   │1000│
├──┼──────────┼─────────┼──┼──┼──┤
│ 1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X-0000778-7 │股票│1   │600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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