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1號

原告
黃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利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