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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9號

原告
吳喬洋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文律師
被告
盈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青勳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9頁第9至11行關於「【計算式:(24,320元+29,072元+29,072元+31,600元+29,072元+27,808元+(31,600元×6÷31)÷6=29,5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24,320元+29,072元+29,072元+31,600元+29,072元+27,808元+(31,600元×6÷31)〕÷6=29,5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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