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陳世宏
- 原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泓毅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應收帳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馨瑩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332元(計算式:1,392,514元+327,818元=1,720,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