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陳威誠

  • 原告
    吳碧珠
  • 被告
    重愛早餐店奕允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8號原   告 吳碧珠 蔡品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重愛早餐店 法定代理人 陳威誠 被   告 奕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14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核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是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二、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財產權請求本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另原告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 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各項請求項目及金額│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請求│暫免徵收(小數點│應徵裁判費(合│ │  │   │         │      │本應徵收裁│以下四捨五入  │併非自願性離職│ │  │   │         │      │判費   │        │證書3,000元) │ ├──┼───┼───┬─────┼──────┼─────┼────────┼───────┤ │ 1 │吳碧珠│資遣費│80,712元 │344,883元  │3,750元  │2,280 元(按:請│4,470元    │ │  │   │   │     │      │     │求給付資遣費、未│       │ │  │   ├───┼─────┤      │     │休假工資、加班費│       │ │  │   │未休假│52,800元 │      │     │用、勞工退休金提│       │ │  │   │工資 │     │      │     │繳差額資部分訴訟│       │ │  │   ├───┼─────┤      │     │標的價額為311,40│       │ │  │   │失業補│33,480元 │      │     │3 元、應徵裁判費│       │ │  │   │助差額│     │      │     │3,420 元之部分,│       │ │  │   ├───┼─────┤      │     │依前揭規定暫免繳│       │ │  │   │加班費│142,249元 │      │     │納三分之二裁判費│       │ │  │   │用  │     │      │     │即2,280 元)  │       │ │  │   ├───┼─────┤      │     │        │       │ │  │   │勞工退│35,642元 │      │     │        │       │ │  │   │休金提│     │      │     │        │       │ │  │   │繳差額│     │      │     │        │       │ ├──┼───┼───┼─────┼──────┼─────┼────────┼───────┤ │2  │蔡品郁│資遣費│50,825元 │185,133元  │1,990 元 │1,107 元(按:請│3,883元    │ │  │   │   │     │      │     │求給付資遣費、未│       │ │  │   ├───┼─────┤      │     │休假工資、加班費│       │ │  │   │未休假│21,400元 │      │     │用、勞工退休金提│       │ │  │   │工資 │     │      │     │繳差額資部分訴訟│       │ │  │   ├───┼─────┤      │     │標的額為151,653 │       │ │  │   │失業補│33,480元 │      │     │元、應徵裁判費1,│       │ │  │   │助差額│     │      │     │660 元之部分,依│       │ │  │   ├───┼─────┤      │     │前揭規定暫免繳納│       │ │  │   │加班費│62,976元 │      │     │三分之二裁判費即│       │ │  │   │用  │     │      │     │1,107 元)   │       │ │  │   ├───┼─────┤      │     │        │       │ │  │   │勞工退│16,452元 │      │     │        │       │ │  │   │休金提│     │      │     │        │       │ │  │   │繳差額│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