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吳保任
- 當事人蔡秋慧、與被告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1號原 告 蔡秋慧 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律師 原告與被告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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