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 原告
- 蔡秋慧
- 訴訟代理人
- 顏知樂律師
原告與被告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5,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告與被告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5,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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