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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告
蔡秋慧
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律師

原告與被告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5,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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