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慶大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恒茂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俊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7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原告與被告陳俊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7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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