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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原告
盈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2,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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